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1时许,在广安市广安区**小区**栋楼下电瓶车停放区域,被告人邱某某见一辆电瓶车方向盘下面的储物盒内有一部手机(华为Mate 20,存储内存128G),遂将该部手机盗走。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于2019年12月3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2554元整。
同时查明:被盗手机已于2020年1月15日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宛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28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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