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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附**,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单元****号。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1时许,在广安市广安区**小区**栋楼下电瓶车停放区域,被告人邱某某见一辆电瓶车方向盘下面的储物盒内有一部手机(华为Mate 20,存储内存128G),遂将该部手机盗走。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于2019年12月3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2554元整。

同时查明:被盗手机已于2020年1月15日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宛秋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28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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