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晋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晋某区**镇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施某某外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蓝色OPPOR15X智能手机扒窃盗走,手机壳内夹有人民币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盗OPPO牌R15X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元整(¥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主要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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