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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乡**村**号,现住武平县**街道**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与方某某(已病故)合伙以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的山价款,从武平县大禾镇****村村民刘某甲处转让取得武平县大禾镇**村2016年大禾镇**村林业基本图60林班2大班3小班即“******”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同年9月至10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邱某某与方某某雇请钟某某夫妻、刘某丙夫妻将上述“***”山场的杉木、马尾松、阔叶树共砍伐773株,部分林木运往广东省平远县**镇销售。2018年春,刘某甲对“***”山场进行复植补种。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被告人邱某某在“***”山场砍伐林木折立木蓄积98.9216立方米,其中杉木12.0358立方米,马尾松30.0049立方米,阔叶树56.8809立方米。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2019年9月29日、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违法所得44466元、预缴罚金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林权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钟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受让山场林木773株,折立木蓄积98.92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须接受河段管护、复绿补植等社区矫正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款44466元、预缴的罚金40000元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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