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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21988********,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1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运输煤炭的事与被害人柳某某发生口角,在盘州市淤泥乡落多村包包寨公路上,二人发生打架,赵某某用一块白色瓷碗破损片划伤柳某某左前臂。2019年11月8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一块白色瓷碗破损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柳某某的身体健康,造成柳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

     张有进

                             

                             202071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盘州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柳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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