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塘**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19年11月,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无名氏(生前自称陈某某、金某某及陈某某等名字)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其后,邱某某因怀疑被害人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而与其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5月3日中午,邱某某在被害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房的出租屋内,因感情问题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激烈争吵。邱某某用手捂住被害人口鼻,并用手臂勒被害人颈部达数分钟,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口鼻和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盗窃罪
杀害被害人后,邱某某窃取了被害人的400元现金、金戒指、金手链、金耳钉等金饰及一台Iphone7手机并逃离现场。案发当日,邱某某即向**工艺品店售卖了上述金饰。经**工艺品店称量,金饰中黄金重量为25.47克,售卖价值为9110元。被害人的手机被邱某某扔掉后,未能起获。2020年5月6日,邱某某在江西省信丰县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口罩、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连带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娴英
检察官助理:卢 薇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六页
3.视听资料光盘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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