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房。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2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400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6年8月11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回家,见自家两只狗口吐白沫,认为被人下毒,于是在其居住的丹江口市浪河镇钱湾村1组黄家湾精准扶贫房前大声谩骂;被害人崔某某从家中出来,跟邱某某对骂。随后,崔某某拿一把方口铁锹来到邱某某面前,准备要打邱某某,邱某某伸出左手捉住崔某某的铁锨把,骂了崔某某两句,二人各自回家。崔某某回家后拿砍柴刀出门要找村干部解决此事,途经精准扶贫房北侧水泥公路上遇见邱某某,二人开始对骂,崔某某扬起砍柴刀欲砍邱某某,邱某某伸手夺下砍柴刀,因崔某某一直不停地骂,邱某某恼怒下左手抓住崔某某领口处衣服,右手朝崔某某脸上扇了几巴掌。崔某某挨打后,往邱某某怀里扑,用头朝邱某某胸前、腹部等处撞,然后用嘴咬邱某某右手手指且不松口,邱某某左手顺势将崔某某按倒在地,并用膝盖抵压其后腰使其不能起身,导致崔某某腰部受伤。因邱某某扇崔某某几巴掌、右手指抠其嘴巴,导致崔某某掉落1颗牙齿。崔某某反复挣扎仍无法起身后告饶,邱某某遂放手。
2020年8月18日,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其面部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印保满、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被告人邱某某接受讯问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丹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