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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抓获,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的时候,被告人邱某某与卖淫女黄某甲相识。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宾馆承租303房,在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再承租该宾馆的305房、306房,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1000元租金。随后卖淫女黄某甲便在**宾馆306房居住并接待上门的嫖客,如有嫖客需嫖娼,黄某甲便将其带至303房提供性服务。2020年3月24日,卖淫女刘某某和赵某某通过姐妹介绍来到**宾馆从事卖淫,卖淫女黄某甲、刘某某和赵某某三人在**宾馆303房、305房和306房从事卖淫活动。该三名卖淫女每接待一人次的嫖客价格为200元,嫖客会直接把嫖资支付给卖淫女,卖淫女每天都会将接待嫖客的数目依次以“1、2、3、4”的方式通过微信发给邱某某并与其分成。

2020年3月26日晚上,民警在**镇**宾馆现场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嫖客王某某、黄某乙、卖淫女黄某甲、刘某某和赵某某,现场扣押使用过的避孕套2个,未使用避孕套22个,嫖资200元人民币等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庞某甲、庞某乙、李某某、王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据材料;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遂溪县****宾馆租房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炳胜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四册(含检察卷)、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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