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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4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7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做运输,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因本人拖拉机驾驶证过期,为方便继续驾驶拖拉机,于2018年12月至山东省枣庄市农机站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等资料委托他人伪造拖拉机驾驶证一本,后持该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2019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拖拉机途经江阴市滨江路香山路路口时,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山东省枣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证明,被告人邱某某持有的上述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驾驶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

3.山东省枣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出具的证明;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伪造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丹阳市**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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