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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6日晚,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邱某某欲购买150元人民币的毒品。之后,二人于当日18时许在叙永县**镇新区宜家快捷酒店后门处交易,邱某某将两颗麻古丸以及少量冰毒交付给罗某某,罗某某则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向邱某某支付毒资140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18日19时50分许,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购买毒品,邱某某委托一的士车将一颗麻古丸及少量冰毒送到叙永县**镇火把桥交付给罗某某。

3.2019年1月21日20时许,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邱某某欲购买200元的毒品,二人约定在叙永县**镇林业宾馆处交易。邱某某携带毒品从胡某甲租住屋出来前往林业宾馆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邱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三颗,净重0.296克;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07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如远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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