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0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因不能如愿进驻**集团有限公司**高铁**标段工地之事,出于报复,便邀约了被告人徐某某到昭阳区**乡**村**高铁**标**号**工地,由徐某某放哨,何某某用钢管砸坏一台蓝色的神钢200-8挖掘机玻璃,随后何某某叫徐某某递了一坨泥巴给何某某,何某某将一台黄色的徐工215挖掘机的发动机机油盖被打开,放入泥土。何某某又用钢管砸坏一台蓝色神钢260-9挖掘机玻璃和一辆红色的车牌照为云******豪沃380货车挡风玻璃和后视镜。在打砸过程中被工地看管人员发现后,二人在逃离过程中,何某某和徐某某又砸坏一台黄色山东临工牌660F挖掘机玻璃及车门。以上被损坏的4台挖掘机和1辆货车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价值金额合计20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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