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56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1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邬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等地,以投资**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并高额返利为由,与姚某某等人签订伪造的《**合同》等虚假合同,骗取人民币共计400余万元。后被告人邬某某于2019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邬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合同》、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辨认笔录:辨认人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邬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燕 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共十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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