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97********,壮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天津市蓟县**村**区**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系个体经营 “爬宠”者,为牟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邬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1条蟒蛇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售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转账的方式将该蟒蛇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并由邬某某直接通过快递发货。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蟒蛇为球蟒Python regi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李某某、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明知球蟒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出售,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球蟒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邬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邬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淑娟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邬某某(1350521****)、李某某(1365200****)
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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