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邢某某与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交易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邢某某200元,被告人邢某某收款后将埋毒地点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某。当日16时许,在李某某指引下,公安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社区**院**门**旁边的小窗户上现场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委托人所送一小包透明塑料纸包装的褐色膏状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份,检材净重0.09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扣押、称量、封存笔录;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微信截图;
8.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艳红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证据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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