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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到徐州市响山路“小阿妹足疗”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未上锁的枚红色“五星黑马”牌电动车一辆,并将被盗车辆上锁后藏匿于被盗地点路对面的锦绣滨湖小区南门处。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    

后该被盗车辆被被害人张某某寻回,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扣押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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