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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邢某某(曾用名肖某某),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家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街道**号楼**单元**室。曾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6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3时10分,被告人邢某某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欲经镇康县**镇中缅边境1**界桩附近便道出境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准备再次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掸邦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当其步行至镇康县**镇中缅S1**界桩附近测速杆旁便道路口时,被清水河出入境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辩认、人身检查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偷越国境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顺昌 陈和云

检察官助理:吴冉

(院印)

                             2020年911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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