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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邢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辽宁省沈阳市**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厂。2018年因无证驾驶被通辽市开鲁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10日;2018年9月9日因无证驾驶被通辽市开鲁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9日日因无证驾驶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季,被告人邢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洁湖公园捡拾到一本名为“李某某”的B2驾驶证后,更换自己照片变造用于开货车规避检查的一本B2驾驶证。2020年5月30日,在赤峰市东高速口邢某某驾驶辽AC****号重型货车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被告人前科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驾驶证信息;2、搜查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变造驾驶证用于证明驾驶员身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事实,邢某某具有坦白情形,认罪认罚签订了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青根宝音

检察官助理:周文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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