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6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月15日23 时许,被告人邢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H3****号“思铂睿”牌小型汽车,沿焦贾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陟县三阳乡留后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某生相撞,致田全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田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79.17mg/100m1。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田全不负该事故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邢伟路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有利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王 斌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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