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2018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15时许,驾驶津**号比亚迪汽车沿天津市武清区高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7千米+700米处时,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崔某某当场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邢某某案发后逃离事故现场,后被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石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2. 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与辩解;
5. 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立召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