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斗姆宫巷**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惠时欣园小区**号楼****室,系原河北省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邢某某于2019年4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佳兴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原河北省资产管理公司职员。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保定市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邢某某、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河北润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竞拍石家庄市藁城区地块过程中,公司融资总监耿某某通过河北森隆金融外包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某与河北省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经理邢某某、职员刘某某相识,双方就融资方案初步达成一致。经多方工作,2016年12月22日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担保,将9000万元通过保定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河北润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河北润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竞拍土地。按照融资服务居间协议约定,2016年12月23日,河北润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北森隆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83.5万元。期间,经耿某某与陈某某商议,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2016年12月30日向耿某某支付好处费161万元,于2017年1月23日向邢某某、刘某某支付好处费40万元,邢某某得款30万元、刘某某得款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亲属主动退赃161万元;被告人邢某某亲属主动退赃3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邢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永辉
附: 1.被告人耿某某、邢某某、刘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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