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盗窃、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邓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住四川省蒲江县**镇**街**号。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邓某因租住被害人饶某某的房屋而与其相识。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邓某向饶某某借用其支付宝账户******、******和该账户绑定的1398184****的手机SIM卡使用。在饶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邓某通过自己控制的饶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饶某某下列账户中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套现消费耗用:①使用饶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其支付宝网商银行和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共计5.8716万元;②在饶某某的京东账户共消费1.694173万元;③从饶某某的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10个银行账户中消费耗用20.836089万元;④借用饶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花呗在拼多多上套现消费所得1.838万元,后要求饶某某将其中1.8万元转账至程某某的农行账户并被邓某挥霍耗用。

2019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邓某在饶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饶某某的身份信息,在“闪银科技百万钱包”、“携程拿去花”、“招联金融”和“百度有钱花”等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共计8.62万元,贷款到账饶某某的银行账户后,邓某向饶某某虚构该资金系其本人借用饶某某的账户转款过账,要求饶某某将到自己账户的资金转账至邓某提供的账户上后,全部被邓某通过转账、消费、套现等方式挥霍耗用。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邓某通过美团外卖认识被害人梁某某。同年3月1日,邓某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梁某某的手机在其京东账户白条消费0.4147万元。

2019年3月底,邓某通过乘坐神舟专车认识专车司机、被害人程某某。2019年5月3日和同年5月6日两天,邓某在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程某某身份信息,在“有钱花的满易贷”、“有钱花的尊享贷”等网络借款平台借款共计17.35万元,到账程某某的农行账户62284804626********后,除了0.9万元留在程某某账户内,5万元被邓某用于给程某某“还债”之外,其余的11.45万元全部被程某某按照邓某的安排,消费、取现、或者转账至邓某指定的账户上,被邓某消费耗用。

2019年4月,被告人邓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高某某后,一直谎称自己名为“张某甲”和高某某交往。当年5月12日,邓某向高某某借款0.8万元。5月14日,邓某在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 “有钱花尊享贷”、“美团生活”等网络贷款平台贷款共计1.13万元,到账高某某的农行账户62305204600********后,邓某向高某某虚构该笔资金系别人转账给自己,使用高某某账号过账为由,让高某某将其中1万元通过其财付通转账给张某乙。

2019年5月15日至同月22日期间,邓某在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消费其“携程贷款”账号、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中信银行等账户内资金,共计4.413471万元。

2019年5月25日晚,被告人邓某在其租住的**小区认识了帮其打扫卫生的被害人李某某,后向李某某谎称借用其支付宝转账取现,李某某同意后将手机交给邓某操作。在此过程中,邓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某的支付宝******(名称“******”,以下简称**1)上的电话号码,变更为自己使用的1771648****,并用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和电话号码重新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名称“******”,以下简称**2),造成支付宝未发生变动的假象。事实上,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①邓某于2019年5月25日、5月26日在该**1借呗上贷款共计3万元,后邓某向李某某虚构该资金系其借用李某某支付宝转账的事实,要求李某某将其中1万元通过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765100********取现,1.89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他人;②同年5月30日,邓某在李某某的京东账户上使用京东金条借款1.1万元,后虚构上述同样理由让李某某通过微信全部转账给他人;③同年6月2日,邓某谎称自己名为张某甲,向李某某借款3.5万,承诺两天后向其还款4万元,并向其写借条(署名为“张某甲”),提供“张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某同意后,将3.5万元转账至邓某指定账户,并被邓某挥霍耗用。

同年5月26日至同年6月5月,邓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李某某的**1花呗、京东账户消费共计4.093093万元。

2019年6月5日,邓某向李某某谎称,借用其丈夫孔某某的手机及银行账户等信息转账给李某某还钱。李某某同意后,邓某在孔某某和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孔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招联金融贷款、京东金融贷款等贷款平台贷款共计1.27万元,全部被邓某挥霍耗用。

2019年6月6日18时许,民警在本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号将邓某挡获,并从该房间内查获其用赃款购买的手表、电视、地毯等物。从邓某租住的本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号查获其用赃款购买的台灯、沙发、被子等物品。从“**”小区查获的上述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邓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光盘伍张;

3.扣押款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