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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村委会*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邓某甲在被害人邓某乙位于龙川县**镇**村委会*号家中搭建的铁皮棚内看几个村民打纸牌“六虎”,不久邓某乙从外面回来。接着有村民因没有散钱,就让邓某乙去家中兑换。邓某甲通过纱窗观察到邓某乙房间内放有大量现金,遂产生盗窃的念头。第二天(即2020年6月29日)上午10时许,邓某甲来到邓某乙家附近,看到邓某乙家地下室一楼的小门没有上锁,趁周围没人进入邓某乙家中。接着,邓某甲用一把十字螺丝刀及一把老虎钳撬开邓某乙一楼住的房间三个抽屉和一个小门柜,将小门柜内的20000元现金及一个月饼盒内的1000元散钱盗走并逃离现场。然后,邓某甲先把之前欠小店、猪肉档的钱还清共支付9000元现金,随后打电话给载客的叶某某包车到东莞市**镇,支付车费1000元现金。邓某甲将盗窃的钱财全部挥霍后返回**镇。

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邓某甲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钳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查询证明、情况证明等;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龙公(司)鉴(痕)字[2020]07001号鉴定

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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