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到团风**小学接小孩,后与团风**小学门卫发生冲突被团风水陆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经酒精测试仪测试,胡某某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随后团风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胡某某的血液,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91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家中,电话号码为1397273****。
2.全案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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