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与邓某乙、王某某在自己屋后谈论排水沟的事情时,骂了紧挨着邓某甲家住的姜某某。姜某某听到后,当邓某甲从姜某某家门口经过时,姜某某便对邓某甲大骂。邓某甲上前质问,双方发生口角。邓某甲上前推搡了姜某某,姜某某在邓某甲脸上和头上各打了一拳,邓某甲还手,在姜某某的头上和左胸各打一拳,后被邓某乙扯开。姜某某经鉴定为轻伤, 邓某甲未作法医鉴定。2019年5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邓某甲赔偿姜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邓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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