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居民身份证4310221987********,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务工,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会第**村民小组,现住郴州市宜章县**乡**村委会第**村民小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邓某甲在其好友肖某某(已判决)家里玩的时候,看到肖某某在赚钱(跑分),于是就要肖某某带自己弄,肖某某当时告知了邓某甲是为赌博平台跑分的,邓某甲还是坚持自己可以做。肖某某提供了10个账号以及平台APP给邓某甲,邓某甲就在该10个账号内绑定自己以及亲戚的银行卡,并拿几个自己的账号轮番在APP内排队接单,当接到接单消息后,就在APP内点击确认收款,收款后邓某甲将自己收取的钱集中在一两张银行卡内,然后再将这些钱转到上线提供的银行卡内。7月底邓某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就停止了跑分。经核对邓某甲共计收取的资金431365元,按0.007的提成率进行提成,邓某甲获利了3020元钱。到案后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赃款3020元,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肖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12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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