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现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村委**,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邓某甲利用担任六枝特区关寨镇郎节坝村村委**的职务便利,为该村村民邓某乙、程某某在承包政府统筹管理的郎节坝天然气管道复垦项目上提供帮助。2018年3月16月,被告人邓某甲非法收受邓某乙、程某某人民币117794.8元。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关寨镇财政所拨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1177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容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