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居民身份证4303211995********,曾用名邓某乙,1995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3年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居民身份证4303021994********,1994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巷**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巷**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邓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酒店**号房内容留彭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邓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酒店**号房内容留彭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邓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容留彭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酒店**号房内容留徐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酒店**号房内容留徐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酒店**号房内容留徐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彭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邓某甲、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其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6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_其他证据材料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