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0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路**号**幢**户,住芜湖市弋江区**街道**幢**室。因吸毒,于2013年10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芜湖市镜湖区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卢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合伙注册成立宣城市**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服”),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叠嶂西路宣城**广场**幢**座**室。其中,李某某负责放贷审核,卢某某负责全面管理,并与被告人邓某某和芦某某、侯某某(已判决)负责催收。
2017年9月左右一天,被害人王某某至“**金服”借款8000元,并签订了单方借款合同。李某某等人要求王某某分20期还款,一周为一期,每期还款500余元,共需归还10000余元。两周后的一天下午15时左右,李某某、卢某某以王某某逾期未还款为由,安排邓某某和芦某某、侯某某找到王某某并将其带至“**金服”,要求其归还全部借款并限制离开。期间,邓某某和卢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李某某、卢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带至该公司另一间办公室内,邓某某和卢某某、芦某某继续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王某某在一张14000元的借条上签字。次日上午,卢某某、李某某继续逼迫王某某筹钱还款。当日下午,王某某电话其父母借钱。当晚18时许,王某某父母至“**金服”,并按照卢某某等人的要求筹还14000元。当晚21时许,王某某等人离开。王某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共30小时左右。
2019年11月28日,邓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卢某某、芦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从伦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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