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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牌无证变型拖拉机载着几根塑料管到漳平市**镇**村**号**附近的鱼塘换水。因村道太窄,车辆无法掉头和停放,被告人邓某某将拖拉机从村道驶入童某丙家门前的便道,其在便道驾车时没有降低车速,遇险时操作不当,致车辆下坡前行的过程中与前方被害人王某某、童某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童某丙受伤及拖拉机受损的事故。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童某丙无责任。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胸腹盆腔受到外来钝性机械暴力作用,造成胸腹盆腔脏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于当日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童某甲、童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童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及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公共道路上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已实际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水金

检察官助理:廖晶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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