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42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零15天。邓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1月接手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公寓**楼一麻将馆,并召集曾某某、文某某、“小强”、“阿梅”、“同学”、“嫂子”、“真龙”、“好男人”等人到该麻将馆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
2020年1月8日21时45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上述邓某某所经营管理的麻将馆进行查处,当场查获正在以炸金花形式进行赌博的邓某某、曾某某、文某某三人。经查证,邓某某自接手该麻将馆以来,平均每三天召集组织他人炸金花赌博1次,至2020年1月8日止,邓某某利用上述麻将馆组织他人以炸金花形式赌博,抽水获利共计一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赌博工具,涉案微信账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前科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文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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