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赌博,于2017年3月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再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与张某某电话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并收取张某某部分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到祁家湾街向祝汗(另案处理)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粉末1袋。被告人邓某某到本区前川街张扬湾131号张某某家中,向张某某交付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张某某处搜缴上述毒品,在被告人邓某某处搜缴疑似甲基苯丙胺粉末1袋。经称量,上述毒品共重0.46克,毒品疑似物重0.15克。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检材中,毒品疑似物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其余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 行政处罚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董妙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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