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已起诉)案发前系被害单位**(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主管;被告人邓某某于2017年7月开始在被害单位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3月离职。2018年七八月份,付某某和邓某某商议成立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付某某利用其负责研发工作的职务便利,由邓某某下订单,付某某利用公司的设备、原材料生产出成品,邮寄给邓某某,由邓某某出售,双方约定五五分成。经被害单位统计,付某某和邓某某共侵占成品共计人民币656297元。从查获的付某某的移动硬盘中统计,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10日,付某某和邓某某共销售人民币12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样品交接单、劳动合同书等;2.物证:手机、移动硬盘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心某某(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裴仕彬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