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3********,汉族,高中文化,原海口市公安局**派出所协警,海南省琼海市人,家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前系海口市公安局**派出所协警。2019年6月7日,海口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抓获一名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并扣押了郭某某的手机。邓某某乘办案民警在外吃饭时,与郭某某闲聊,得知了郭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支付密码,邓某某随后将郭某某手机放入口袋内盗走。当日23时22分,邓某某使用郭某某手机的微信先转了一笔5元到其自己的微信“九月”上。次日11时18分、23分,邓某某使用郭某某手机的微信(微信昵称:横财就手)分别转出两笔给其朋友张某某的微信上,一笔16970元人民币,一笔3000元人民币,共计19970元人民币,张某某收到钱之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xiaoxiaozhang****)转账19970元人民币到邓某某的微信上;同日邓某某使用郭某某被扣押手机的支付宝(认证名字:郭某某)转出两笔钱给邓某某的朋友张某某,一笔21000元人民币,一笔2000元人民币,共计23000元人民币,张某某收到钱后通过银行卡取现的方式于当日在海口市秀英区海岛阳光一区张某某家楼下将钱交给了邓某某。邓某某收到钱后将钱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及朋友债务。

2019年10月15日,邓某某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口头传唤后,自行到龙华分局投案。案发后,邓某某将盗窃的钱款退还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郭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还款记录、张某某手机微信转款截屏、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9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盗窃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街**号,联系电话1500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