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街村**组**号。2009年12月31日因入室盗窃未满16周岁未作刑事处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3时,被告人邓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红绿灯的**公寓后面小巷处,乘四周无人之机,攀爬房顶进入被害人黄某甲的**超市内,盗走放在收银机以及收银机抽屉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共约2700元、iPhone6P手机一台、小米摄像头一个、南京牌和中华牌香烟共两条、统一阿萨姆奶茶两瓶(经鉴定,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99元)。作案后,被告人携带上述赃物、赃款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邓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部分赃款、赃物。破案后,部分赃款、赃物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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