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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评论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家属院东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LS****白色雪佛兰小轿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口向南转弯约100米处,被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41.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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