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高新区******员工,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201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凌晨4时4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黎某某(已判刑)去到江门市江海区******门口,盗走被害人毛某某的白色双鹰牌女装摩托车(评估价值人民币3200元)。随后,二被告人将该车驾驶到佛山市顺德区汽车站附近以人民币500元卖掉,并将所得赃款平分。
2019年10月14日16时许,民警在江门市高新区******厂抓获被告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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