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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德安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发现翡翠城售楼部门口的人行道上摆放着12个大理石花钵就想占为己有。2020年5月25日凌晨,邓某某驾车来到大理石花钵摆放处,用车来回四次偷走了4个大理石花钵放入其车库里。过了几天之后,邓某某又将这4个花钵运送至德安县林泉乡清塘村红瓦屋的家中。经鉴定:被盗四个花钵价值4600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买大理石的发票、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宏

助理检察员:夏志勇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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