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桥**号**室。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邓某某明知熊某某(另案处理)在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管控类药品,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给熊某某,让熊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登陆用于支付、收取毒资,邓某某使用熊某某的犯罪所得予以偿还自己名下房屋贷款共计9701.29元。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系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勇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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