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现住洋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害人邓某甲系姑侄关系,二人同为洋县**街道办事处**村**组村民。2019年5月22日7时左右,因被告人邓某某家的狗在其姑邓某甲家门前沙堆上乱刨,邓某甲为此与邓某某的弟弟邓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邓某某上前拉劝时,与邓某甲发生撕扯,邓某甲大声喊叫,其之子邓某丙出门后发现邓某某与邓某甲在相互谩骂,即上前在被告人邓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后双方被门上邻居劝开。随后被告人邓某某随后将邓某丙打她一事电话告知其母亲杨某某、丈夫黎某某其被邓某丙殴打。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回家后拉着邓某某到邓某甲家门上要说法,双方再次发生厮扯,杨某某被邓某丙用一脚踏倒在地,杨某某抱住邓某丙的腿与邓某丙相互撕扯。同时邓某甲与被告人邓某某再次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两人倒在用红砖铺设的不平整地面上,倒地后二两人继续撕扯,邓某甲骑在被告人邓某某身上,二人相互撕扯对方的头发,后被告人邓某某用力将邓某甲推开,至邓某甲面朝下扑倒在地。 事发后,邓某甲入住洋县医院急诊科治疗,诊断为:1、肺挫伤(右侧);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第3、4、5肋骨);3、左肘部、双膝部软组织损伤并皮肤擦伤;4、左肾结石;5、胆囊结石。
2019年7月16日,经陕西省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洋)公(司法)鉴(损伤)字[2019]1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邓某甲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肢体皮肤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2019年10月24日,经陕西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汉中市中心医院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6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邓某甲右侧3、4、5肋骨骨折,其骨折部位位于前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攀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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