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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安徽省南陵县**镇**村**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皖******号轿车行驶至南陵县许镇镇丁黄路口的“新冠肺炎”疫情检查卡占时,与该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因卡点检查车辆通行证一事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用手机砸伤张某某左眼部。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邓某某2020年3月13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李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艾立霞

检察官助理:俞  慧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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