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中专文化,工人,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坝**路**号**栋**楼**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3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坝**路**号**栋**楼**号家中,因琐事与女友漆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抓扯。后邓某某用菜刀对漆某某进行砍击,导致其左手无名指断裂,头部面部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漆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民警达到现场将其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世川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函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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