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岭**队**号,现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岭**队自建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全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害人龚某甲等人在龚某乙家里吃晚饭,饭后邓某某和龚某乙、龚某丙、江某、陈某某等人先来到龚某乙店里一楼打扑克,期间龚某甲喝完酒后来到龚某乙店里看邓某某等人打扑克,期间龚某甲一直说邓某某打扑克的时候输钱,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互相谩骂,龚某乙劝架想将双方隔开,便上前抱住邓某某,却被邓某某推倒在旁边的床上。随后邓某某拿起桌上的一个空茶叶盒扔向龚某甲头的头部,砸到了龚某甲的左眼角,致使龚某甲的左眼受伤。经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小明
检察官助理: 邓汝城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南雄市**镇**村委会**岭**队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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