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故意伤害罪事实
2019年5月25日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前往来安县**镇**村被告人邓某甲家中讨要欠款,在来安县半塔镇黄郢村柳西组三颗柳附近,遇到驾驶皖M*****“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的被告人邓某甲,被害人李某某将邓某甲驾驶的小货车拦下不让其离开,并站在小货车车头前与邓某甲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邓某甲驾驶小货车往前行驶撞到被害人李某某左腿,造成李某某左腿膝盖受伤。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 交通肇事罪事实
2020年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皖M*****“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安徽省天长市3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途径312省道48KM路段处,因被告人邓某甲操作措施不当,将车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皖M*****“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董某某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王某某、吉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甲供述和辩解。
5. 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检察官助理:王子豪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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