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张某某从被告人邓某某处购买一套位于武穴市特教学校旁边6楼的三室两厅的房子,约定购房款为245000元钱,张某某陆续支付190000元。2016年张某某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某退还购房款190000元及装修房子的款项, 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邓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鄂11民终14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邓某某返还张某某购房款、装修折价补偿款、鉴定费,法院案件受理费等各种款项共计245408.45元。但被告人邓某某一直未返还该款项,武穴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于2017年9月29日对该案执行,且被告人邓某某已于2017年11月28日收到武穴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房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有争议的一套房子出售给陆某某,当日收款15万元,当年5月14日收款8万元。收款后,被告人邓某某有履行支付的能力,但一直未履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陈述;3.讯问视频;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人民审判机关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履行支付的能力,但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游欣玲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