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村**组,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我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第一次见面。邓某某驾驶自己的黑色奔腾轿车到约定地点接到赵某某后,于当日15时许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楼附近一处废弃烂尾楼旁边僻静处,在车内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并射精。案发后,邓某某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背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翔
检 察 员: 晏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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