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2020年2月23日因寻衅滋事行为、吸食毒品行为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4日经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邓某甲先后三次在汉德大道汉某某境内自己驾驶的湘******车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乙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邓某甲驾车载着邓某乙到常德市,由邓某乙出资人民币500元购买冰毒和麻古,返回**大道**路段时,邓某甲在其车上容留邓某乙采取“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邓某甲驾车载着邓某乙到常德市,由邓某乙出资人民币500元购买冰毒和麻古,返回**大道**路段时,邓某甲在其车上容留邓某乙采取“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邓某甲驾车载着邓某乙到常德市,由邓某乙出资人民币1000元欲购买冰毒和麻古,但当邓某甲将邓某乙的人民币1000元转给贩毒人员后,贩毒人员并没有将毒品地点发送给邓某甲,贩毒人员也不知所踪。于是邓某甲另找他人购毒,邓某乙再出资人民币500元购毒。二人返回**大道**路段时,邓某甲在其车上容留邓某乙采取“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户籍资料、毛发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明细;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具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邓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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