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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0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民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叶县**乡**店**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3****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京阪路、德昌路路口西侧路段,与车上人员刘某某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后刘某某报警,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3mg/100ml。

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刘某某进行赔偿。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轨迹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志

检察官助理:江雪锋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村民房,联系电话1351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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