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AD7****号牌小型轿车,在本市白某某金钟横路出松柏东街北165米处因倒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逃避检查,邓某某在车内与副驾驶位上的谢某某互换位置,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6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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