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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R****的小型轿车,从本市百家湖大街百家湖棋牌室门口停车位出发,沿百家湖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利源中路,后沿利源中路由南向北行驶快到平泰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血。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迅

检察官助理:周力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75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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