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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7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94********,满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街**号,现住本市**镇**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介业,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寮步镇**路**号内通过微信、QQ等工具发送失足妇女图片资料供违法人员选择,双方谈好价格后,邓则联系对应失足妇女的经理安排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进行性交易。邓前后多次介绍“娃娃”、“美琳”、“小燕”、“蕊”、“小师姐”、“朵朵”等约20名失足妇女给微信昵称为“给出一缕阳光”、“蝉蝉”、“F、E!谭强”、“陈某某”等违法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每次从中获利50元至700元不等,共计非法获利约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笔记本三本、手机三部,微信交易记录及登记注册客户资料,短信截图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 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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