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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介绍卖淫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委会******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成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邓某某联系寻找“小姐”,后由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彭某某等人(其余人员信息不详)到**KTV**包房陪成某某、许某某、董某某等人唱歌,并由成某某通过微信付给邓某某6300元(含嫖资),唱完歌后,董某某将彭某某带到昭阳区**酒店**房间嫖宿,因许某某看不上去陪唱歌的“小姐”,成某某又通过微信和邓某某联系,后由邓某某再次微信联系周某某到昭阳区**酒店**房间供许某某嫖宿。2019年10月12日2时许,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许某某、周某某、董某某、彭某某分别在**酒店**房间、**房间被昭阳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太平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拾壹张,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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